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具体业务包括五项内容: 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办理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结售汇人员名单及履历;4、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5、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单证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周转头寸管理制度、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6、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明;7、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应提供总行(部)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2、董事会或者总行(部)、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退出 办理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2、经营结售汇业务许可证明;3、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1)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敞口管理规定;(2)远期结售汇业务头寸平补管理规定;(3)远期结售汇业务权限管理规定;(4)远期结售汇业务基本操作规程;(5)远期结售汇会计核算办法。4、 远期结售汇业务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应具备的条件:1、 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两年(含)以上;2、能认真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 上年度全行结售汇业务量在200亿美元(含)以上;4、 具备较强的本外币资金拆借能力;5、 具备健全、统一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6、具备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处理和风险实时管理的技术支持系统;7、 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远期结售汇牌价、头寸汇集及出具相应报表的技术支持系统;8、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准入、退出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准入 需要提供的材料: 1、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3、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4、外汇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履历;5、用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式样及其管理制度;6、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7、其它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8、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银行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上级行同意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文件。 (二)银行申请开办因私售汇业务退出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2、外汇局允许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3、申请银行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上级行同意终止居民个人售汇;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银行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审核批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境外分行基本情况、境内收款行的基本情况、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汇款线路、平盘机制、内控制度、试办业务使用的汇率、汇费、境内收款行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等。 五、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供的材料:1、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