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
(二)《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字【2000】第93号)
(三)《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吉财库【2001】956号)
三、申请条件
吉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收入征收机关以及管理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专用基金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附设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部门。
一个专用款项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可以为下列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基建存款账户应予撤消);
2、国债转贷资金;
3、住房基金;
4、财政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基(资)金。
四、许可时限
申请时即时许可或不予许可。
五、许可程序
符合条件的吉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预算收入征收机关以及管理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专用基金的财政部门(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开立、变更和撤消银行账户,填列《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审批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审批。
六、收费标准
无费用。
七、审批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
八、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格式文书
《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审批表》由吉林省财政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