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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公布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13年,按照总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制度。长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中心支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总行工作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和责任归属,保证了“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的顺畅运行。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审批流程,形成了分层次的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认真落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归档,确保了政务公开档案的安全完整。认真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公布制度,认真完成2012年长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报告编写,并及时通过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公布本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对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拟公开的年报进行逐一审核,要求市(州)中心支行落实对辖属县(市)支行年报的审核把关,防止年报公开不当产生的风险。

二、加强平台建设,拓宽公开渠道。长春中心支行充分利用子网站平台及时有效公开相关信息,做好子网站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2013年,长春中心支行子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更新了金融数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告信息等相关项目,共计上传信息18条。现已累计公开机构职能、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9大类政府信息500余条。同时,加强政务公开与有关工作的结合,积极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借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强化政务公开效果。长春中心支行以子网站公告的形式发布对《吉林省金融消费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切实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表达权,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并通过“金融支持民营经济”专项宣传、《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宣传、人行履行反洗钱职责十周年宣传、金融IC卡及银行卡安全用卡知识宣传及支付系统宣传等形式多样的金融宣传活动、加强与省内各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通过多种载体、多种渠道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三、依法合规,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依法有效、及时合规。长春中心支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在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发布等方式,以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金融法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与处罚、金融服务等事项为重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人民银行各类业务信息,提高了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通过规范与深化主动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实《吉林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继续加强对各市(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定期考核,完善评分制度,进一步提高省内分支机构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激发主动公开的积极性。同时,做到信息和观点对外发布及时合规。2013年,长春中心支行对外发布信息和观点坚持权限法定和程序合规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无未经批准以个人职务或单位、部门的名义接受约稿或发表文章问题。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对拟公开信息由业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严格把关,未发生失泄密事故。

四、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长春中心支行高度重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的提出、受理、答复及办事机构等内容。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遵循“受理——登记——转交——办理——审核——答复”的工作程序予以办理,确保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和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合规,不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情况。2013年长春中心支行未收到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申请。

五、加强交流培训,切实提高工作能力。为切实提高辖内分支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能力,2013年9月,长春中支举办了全省市(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班,使全省各市(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长春中心支行不定期编发《政务公开动态》,反映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推广政务公开的有效方式及创新举措,加强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全年编发《长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动态》6期,累计编发20期。

六、强化监督,开展政务公开检查工作。2013年11月,长春中心支行针对履行央行职责、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总行工作部署的主动公开情况、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情况、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了全面的政务公开自查工作,同时也组织全省各市(州)中支对其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将政务公开纳入行风评议范畴,并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对长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带来启示与帮助。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与职责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机构简介、机构领导、机构职责、内设部门、下属机构等信息。

(二)政策法规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依据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三)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开户许可证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执罚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法可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执法检查、执法处罚事项及相关规定等信息。

(五)统计报告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金融统计报表、金融业务报告及可对外公开的经济金融统计信息和业务报告等。

(六)金融服务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理金融服务业务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以及金融服务制度、行为准则等信息。

(七)工作动态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及履职业务信息等。

(八)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和有关制度规定等信息。

(九)其他有关信息。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互联网。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互联网站长春中心支行子网站(changchun.pbc.gov.cn)对外发布各类政务公开信息。

(二)触摸屏。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主楼大厅以及国库、征信、支付、外汇局等主要行政许可部门办公楼内设置了触摸屏,重点公开内设机构、机构职责及联系方式、行政许可项目及操作程序、金融服务业务等内容。

(三)公开栏等。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公布了专门电话、开设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邮箱;在办公楼内设立了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及时公开贷款卡办理条件和程序、征信知识等内容。

(四)大众传媒。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金融服务业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高度重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的提出、受理、答复及办事机构等内容。2013无申请公开事项。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无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尚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发生减免费用的情况。

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在强化公开意识、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还需改进。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拓宽公开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有效、便捷的信息获得途径;三是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素质,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基础。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3年暂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